为规范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这两类收费虽分属交易环节与居住环节,但共同构成了房屋全生命周期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健康运行和居民生活质量有着直接影响。
一、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主要遵循市场调节价原则,即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服务内容、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部门通过制定行为规范进行监管,而非直接定价。
核心管理原则包括:
- 明码标价:中介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禁止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委托人进行交易。
- 规范收费行为:原则上,中介服务收费应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除事先约定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等)外,不得收取佣金。
- 规范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不得违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赎楼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这些规定旨在打破信息不对称,防止中介机构利用优势地位乱收费,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中介服务透明化、规范化。
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住宅与非住宅,实行不同的定价机制。
-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 保障性住房(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前期物业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标准和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合同需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
-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管理办法强调的核心要点包括:
- 费用透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等。
- 包干制与酬金制:物业服务费可采用包干制(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企业承担)或酬金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按约定比例或数额支付酬金,其余用于合同支出,结余或不足由业主承担)两种计费方式。
- 停车费等专项服务费:需独立核算、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三、 两者关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房地产中介服务与物业服务在房屋交易和持有阶段紧密衔接。购房者在通过中介购房时,也应同时关注目标小区的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情况,并将其作为购房决策的参考因素之一。清晰、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和收费体系,是房产保值增值和居住体验的重要保障。
上海市通过不断完善这两方面的收费管理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共同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提升市民的居住获得感与幸福感。消费者在进行房产交易和享受物业服务时,应主动了解相关规定,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